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法律依据解读

2019-05-12 来源: 办公室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