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 执业许可法律依据解读

2019-05-12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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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69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