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法律依据解读

2019-06-01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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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权限划分

(一)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介入放射学项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