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干扰影响巡察工作处理的六种情形

2017-0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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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影响巡察工作处理的六种情形

    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巡视巡察工作的纪律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6种不支持配合甚至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6种情形是:

1.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