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医疗广告审查法律依据解读

2019-06-12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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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取消的事项第54号:“医疗广告审查部分下放,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广告审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下放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医疗广告工作的规范管理,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权限划分

中医、三级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省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省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