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2016-0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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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对公共场所事项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在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窗口。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4条。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受理、综合评审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窗口受理、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科组织综合评审、局长办公会审批、窗口发证的工作程序进行。

十、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法定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45日内。

承诺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具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清洗及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准予审批后需要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延续、复核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 卫生许可证》是经营公共场所单位的合法凭证。领取《 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