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31 来源: 监察室
打印

关于印发《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被监督单位(市卫健委机关、市红十字会、市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被监督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2019年2月22日

 

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

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被监督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市纪委《关于严格委局机关和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申报和管理的通知》和《中共开封市纪委 开封市监察局核查违纪情况回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汴纪办发﹝2012﹞95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对象为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廉政意见是指在涉及被监督单位评先表彰,或所属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调整、评先记功等事项进行中,组织实施机构向纪检监察组了解考察相关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情况,驻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  出具廉政意见的事项主要涉及由市红十字会党委、市卫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拔、职级晋升、职务调整、评先表彰和直属机构的评比表彰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廉政意见。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收到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出具的廉政意见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被监督单位拟评先记功表彰、科级干部考察或评先记功表彰前,有关被监督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相关单位或人员名单以正式公函提交驻委纪检监察组。

(二)驻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收到的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其他方式所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廉政意见“复函”。

(三)廉政意见“复函”由驻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审核后,报组长审批。

(四)经审批后的廉政意见经驻委纪检监察组登记盖章后反馈有关被监督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条  驻委纪检监察组只出具单位或干部廉政情况,不作是否评先记功或提拔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廉政意见实行一函一审制度,统一编号、登记和存档。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对象是指被监督单位机关备案干部因私申请办理和领用普通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有关证件的在岗和按规定未撤销报备的离退休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驻委纪检监察组收到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递交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已审签的《开封市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后,驻委纪检监察组根据相关信访、案管、审理等情况,对申请人的廉政情况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廉政情况进行如实描述并复函。

(二)对委机关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及其他委管干部,由副组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组长审批。对副科级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离退休干部和被监督单位的科级干部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由副组长审批。

(三)经审批后,由驻委纪检监察组盖章后反馈给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存档。因私出国(境)廉政情况审批实行一人一事一审制度,审批表备份由驻委纪检监察组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汴纪驻卫纪发〔2019〕7号-关于印发《开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意见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pdf